“隐形经营者”身份认定的司法困境与协同治理Judicial Dilemmas and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Identifying the Status of "Invisible Operators"
马其家,董鉴枢,汪楚萌
摘要(Abstract):
基于27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揭示,二手交易平台中“隐形经营者”(以个人卖家身份持续从事营利性交易的主体)的涌现,引发经营者身份认定模糊与责任规避的法律难题,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。究其根源,在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(以下简称《消法》)对“经营者”界定模糊、平台身份认证及分级机制缺陷以及司法裁判标准不一。为破解该难题,亟需构建立法、司法与平台协同的治理体系:其一,立法层面应明确《消法》中“经营者”的法定定义,并出台司法解释确立量化认定标准;其二,司法层面需压实平台协助取证义务,并引入“买家合理期待”原则;其三,平台层面须建立动态三级分类监管机制,并构建激励惩戒并重的风险防控体系。
关键词(KeyWords): 隐形经营者;二手交易平台;经营者身份认定;司法裁判;协同治理
基金项目(Foundation):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“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滥用数据优势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”(21BFX11-4);;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“北京推动数据跨境交易中面临的监管问题及制度因应”(23FXA001)
作者(Author): 马其家,董鉴枢,汪楚萌
参考文献(References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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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(1)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正的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》将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”正式修改为“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”。 (2)最高人民法院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》(法[2011]42号)确立了层级化案由适用规则:要求第一审法院立案的案由适用顺序应遵循第四级→第三级→第二级→第一级,并且确立了动态化的补充机制,即地方法院可以建议新增案由,最高法院可以定期完善案由体系。而本文所述类型的案件在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》应为“第四部分合同、无因管理、不当得利纠纷”——“合同纠纷”——“买卖合同纠纷”——“信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”的四级顺位以及“侵权责任纠纷”——“产品责任纠纷”——“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”的三级顺位。 (3)(2024)鄂03民终1507号。 (1)如商品的性质、来源、销售频率、收入等。 (2)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(一)》第七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在认定销售者是否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时,应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、来源、数量、价格、频率、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、收入等情况。” (3)包括但不限于“苹果”等品牌耳机、手机、笔记本。 (4)(2023)京0491民初11625号。 (5)(2024)浙01民终816号。 (1)(2024)赣0603民初2861号。 (2)(2023)京0491民初22603号。 (3)(2021)粤01民终31026号。 (4)(2024)京0491民初13648号。 (5)(2021)浙10民终3264号案。 (6)(2023)赣1003民初2259号。 (7)(2022)京0491民初23244号。 (8)(2021)粤01民终31026号。 (1)(2024)鲁06民终1585号。 (2)(2023)粤1881民初1903号 (3)(2022)浙10民终3237号。 (4)(2023)内0402民初4853号。 (5)此为对《闲鱼公约》内容和人工客服答复的有选择的法律化阐述。 (1)(2022)京0491民初23244号、(2022)京0491民初22728号、(2021)京0491民初24464号。